一、标的价格说明 标的价格指标的交易成交价,为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成交价含13%增值税发票。 二、交易流程 交易由申报和竞价两个阶段组成: (一)申报: (1)申报时限为120秒,以倒计时方式计时。卖方在该阶段内对选定标的未进行申报报价的,即为主动放弃竞价。 (2)各卖方对同一个标的均可申报。但每位卖方对同一个标的只允许申报一次,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底价。 (3)申报结束,交易系统立即显示该轮次各标的最低申报价格,同时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领先者,并立即进入竞价阶段。 (二)竞价: 竞价采用不限次数延时竞价,每次延时时限60秒,以倒计时方式计时。卖方可在该标的当前最低价的基础上多次减价,每次减价的最小幅度为1元/吨或其整数倍。 (1)如竞价开始第1个时限直至终了,某标的无人减价,则该标的竞价结束,即以申报阶段该标的最低报价为成交价、申报阶段的领先者为成交人。 (2)竞价开始第1个时限内,某标的有减价的,自动进入新一次延时,直至某次延时时限结束无新的出价为止,交易系统自动以标的最低报价作为该标的成交价,并公布成交结果。 三、交易结果 (一)交易结果以电子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二)交易成交的,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并由交易所盖章后发放。现场有成交的交易商可当即领取,远程交易商的《成交通知书》由交易所发送扫描件电子版到交易商指定电子邮箱。 四、货物交收及货款处理 (一)有成交的标的物,按《采购清单》的有关约定以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农业生产物资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2016年)》的相关规定和进行交收; (二)分批交收的,每批的溢短累计至最后一批货物交收时进行合计,该合计溢短数量即为该标的的交收溢短数量。 (三)买方须按约定的付款日期将货款转入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账户,交易所在交收完成结算溢短后按约定向卖方划付对应的货款。溢多部分的货款买方应在交易所发出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足。 (四)交收无异议的,交易所按采购清单约定的时间及批次将相应的货款划付给卖方。 (五)交收未能够按约定正常进行的,按《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农业生产物资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2016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成交标的保证金的处理 (一)买方 交易保证金在一次性扣收交易手续费后余额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买方确认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转为部分货款。 (二)卖方 交易保证金在一次性扣收交易手续费后余额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买方确认收到全部货物交收完毕时3个工作日内退还; (三)有违约的,违约方的保证金全额不予返还,其保证金中的一部分(含手续费)划付给交易所作为违约处理费用,其余划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守约方认为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其损失的,有权向违约对方追索。未尽事宜按《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农业生产物资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2016年)》的有关规定处理。 卖方不按约定提供发票的,亦按违约处理。 (四)买卖双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货款在NCCE账户期间均不计利息。 六、风险提示 卖方必须了解标的物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存在市场价格波动、物流原因导致费用增加或货物损耗、灭失以及其它风险。卖方参与电子交易时,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卖方参与交易,有可能实现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卖方应对参与交易有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竞价交易表明卖方已认可并接受该风险同时承担由该风险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 卖方参与电子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交易规则、公告、须知、相关采购清单,并充分了解标的物采购要求的品种、产地、数量、质量等级、交货地点、时间、期限、交货验货方式、货款划拨方式等全部约定。卖方一旦报价则视为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买方采购的全部约定。一旦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卖方必须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七、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农业生产物资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2016年)》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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