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现货的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商品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商提供商品现货交收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的商品现货交收活动。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储运输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方式和流程 第四条 商品现货交收方式分为自主交收和组织交收。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过程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组织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交易所协调组织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易所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并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交收流程如下: (一)在合同约定的交收起始日前,买方将全额货款和服务费转入交易账户,交易所冻结买方款项后,释放买方的保证金,通知卖方做好供货安排; (二)卖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供货,完成供货后卖方须将买方确认的交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交易所; (三)买卖双方对交收液化天然气数量确认无误后,交易所将买方80%的货款划入卖方交易账户,并释放卖方保证金; (四)剩余20%货款按实际交收数量待买方对质量确认无误并收到卖方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进行划转; (五)对于货物发生溢短的情况,系统根据交收数量进行二次结算,组织交收流程结束。 第六条 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选择自主交收的应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系统直接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后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收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法律责任等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交易所不收取交收服务费。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在交收结束后,交易所将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双向收取交收服务费。具体交收服务费率见当期公告。 第三章 交收要求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包含交收条款,交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号、交收方式、交收周期、交收计划、交收地点、交收量、商品交收质量标准等。 第九条 买方须按约定与卖方办理相关交收货物事宜、及时交纳货款;卖方须按约定按时、按质、足额交付货物。货物交收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向交易所确认实际交收数量。 第十条 由于买方或卖方的原因不能够按约定进行交收的,双方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根据该协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协商不成的,交易所按本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买方对商品质量、规格有异议的,应在约定开始交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检。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接受卖方所交商品。 第十二条 复检结果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商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复检等费用;如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则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复检等费用和相应责任。商品一旦验收、出库后,交易所不再受理验收异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交收溢短及处理。交收溢短是指实际交货数量多于或少于成交数量。货物交收允许有一定的正常溢短范围,该溢短范围由合同约定并应符合行业的通行惯例。 第四章 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违规行为 (一)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即为违约: 1、成交后,买方未按约定交纳货款; 2、成交后,买方未按约定提货; 3、成交后,卖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足额交货。 4、成交后,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足额数量的发票。 (二)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即为违规: 1、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联手交易、干扰或破坏交易秩序、损坏交易设备设施等行为; 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违约方的保证金按实际违约数量,扣留并划转给对应的守约方; (二)其他处理措施。发生违约行为时,买方与卖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一)对严重干扰或破坏交易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损坏交易设备设施的,当事人除照价赔偿设备设施外,还应赔偿由于设备设施被损坏导致的其它损失; (三)有违规行为的交易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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