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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商品现货协议交易规则(试行)

时间:2020-06-1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现货协议挂牌交易行为,保护商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国家有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会员(以下统称“交易商”)提供商品现货的协议挂牌交易服务。

第二章  交易的组织

第三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必须事先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依照并遵守《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交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写《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批准后获得交易账号和初始密码。

第四条  交易所提供现场交易和远程交易,交易商可任选一种。现场交易地点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远程交易为交易商自定地点并自行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五条  需现场看样的商品,交易前,须预留一定的看样时间,看样时间由交易商自行公告。作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应根据公告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地点或仓库看样,了解标的物详细情况。

第六条  交易商参与商品电子交易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交易标的物成交额的10%。

第七条  保证金作为当期交易违规或违约时的赔偿。交易商发生违规或违约行为时,其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划付给守约方,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其损失的,均有权向对方追索。

第八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交易所在当期交易前进行公告。不成交不收手续费。

第九条  协议挂牌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所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十条  商品现货协议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挂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价或挂牌卖出价(以下统称“挂牌报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买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成交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买卖方向是指挂牌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商品名称是指挂牌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三)商品质量标准是指挂牌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四)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五)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六)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工厂、仓库等;  

(七)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过程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八)组织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交易所协调组织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易所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并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十一条  商品现货挂牌交易分为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标的价格指标的挂牌交易成交价,为提货或供货地点的标的物交货价。

第四章  报价规则和流程

第十三条  挂牌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挂牌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五条  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挂牌商品,按照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六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的资金或担保、信用额度,控制并确定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十九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议价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价格不可议,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价格可议,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所通过场外方式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协商,成功后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条  摘牌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保证金,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所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商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其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挂牌申报的有效期截至挂牌截止日交易时间结束时止。

第二十四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所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结果以电子交易系统记录为准,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商的交易终端即时发送交易结果通知,交易商应及时查阅。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交易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交易结束后24个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交易所应当尽快对交易商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及时通知交易商。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交易结果,并应承担履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在每次交易发布的交易备注信息、标的物图片标识等其他电子附件资料,是本交易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交易规则、交易合同、交易清单等文件中没有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