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现货单向竞价交易(以下简称“竞价交易”)行为,保护商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国家有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商品现货单向竞价交易服务。 第二章 交易的组织 第三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必须事先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依照并遵守《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交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写《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批准后获得交易账号和初始密码。 第四条 交易所提供现场交易和远程交易,交易商可任选一种。现场交易地点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远程交易为交易商自定地点并自行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五条 需现场看样的商品,交易前,须预留一定的看样时间,看样时间由交易商自行公告。作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应根据公告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地点或仓库看样,了解标的物详细情况。 第六条 交易商参与商品电子交易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交易标的物竞价发起方发布时的合同总价10%,以及成交后成交额的10%。 第七条 保证金作为当期交易违规或违约时的赔偿。交易商发生违规或违约行为时,其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划付给守约方,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其损失的,均有权向对方追索。 第八条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交易所在当期交易前进行公告。不成交不收手续费。 第九条 商品现货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所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三章 定义和术语 第十条 商品现货单向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以下统称“起拍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起拍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在买入起拍价往下报价或由买方在卖出起拍价往上报价(以下统称“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主要包含如下参数: (一)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三)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四)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五)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六)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工厂、仓库等; (七)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自主交收过程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八)组织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交易所协调组织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易所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并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十一条 商品现货单向竞价交易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起拍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起拍价往上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起拍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卖方在起拍价往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物是指由交易商在竞价交易申报清单中列明的商品。每次发布竞价交易时,交易商需要明确的发布事项如:标的物品种、名称、数量、起拍价、质量指标、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方式、交货合理溢短范围等有关事项提交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将交易活动前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告预热。 第十三条 标的价格指标的竞价交易成交价,为提货或供货地点的标的物交货价。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由竞价发起方确定,每次交易前由竞价发起方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预热。 第四章 报价规则和流程 第十五条 竞价发起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第十七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竞价商品,并根据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起拍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发起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开始以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起拍价以下按规定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入竞价方在卖出起拍价以上按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或达到规定的自动倒计时时间时,系统自动触发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 第二十二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易量的,则该竞价方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保证金自动冻结,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所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果以电子交易系统记录为准,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商的交易终端即时发送交易结果通知,交易商应及时查阅。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对交易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交易结束后24个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交易所应当尽快对交易商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及时通知交易商。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交易结果,并应承担履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在每次交易发布的交易备注信息、标的物图片标识等其他电子附件资料,是本交易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交易规则、交易合同、交易清单等文件中没有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